部门规章制度
南通职业大学电子邮箱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8 00:00:00 作者:南通职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 来源: 浏览量:870
南通职业大学电子邮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职业大学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为满足我校师生教学、科研、管理、学习需要而建设的网络应用系统。为了保证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运行、净化互联网环境和保护广大师生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电子邮件系统因维护需暂停服务时,信息办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
第三条 南通职业大学电子邮件系统仅为本校师生提供服务。
第四条 邮箱用户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校教职工、学生申请校园邮箱时,需认真阅读并接受《南通职业大学电子邮箱服务协议》(附件一)的所有条款。
第二章 邮箱的申报与注册
第六条 教职工个人邮箱,由申报人在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发起“注册邮箱”流程,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后,由信息办管理人员负责开通。
第七条 部门公共电子邮箱,由申请部门委派专人作为管理员,填报“部门公共邮箱申请表(附件二)”,凭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到信息办申请开通,邮箱账户名为部门编码,可设置别名,由管理员负责邮箱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如需使用电子邮件,需填报“学生校园邮箱申请表(附件三)”,凭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信息办申请开通。
第九条 电子邮箱的账号和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
第三章 电子邮箱使用规范
第十条 个人电子邮箱只限个人专用,禁止将电子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邮箱属于学校财产,用户应避免使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及个人或者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者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每个邮件账号的使用空间均有上限,用户须经常整理邮箱,否则可能因空间不足造成邮件丢失等情况,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部门公共邮箱管理员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信息办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邮件的传输须经由校内外的诸多网络设备,亦有诸多因素会造成邮件不能送达或即时访问,用户须将重要邮件自行备份。
第十五条 电子邮箱遭他人篡改密码或出现其它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信息办。
第十六条 电子邮箱用户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信息办将有权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电子邮箱使用权:
1、违反《南通职业大学邮箱服务条款》;
2、司法机构或其它政府机构要求终止;
3、用户自行要求终止;
4、发生技术或安全故障;
5、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行为。
第四章 电子邮箱的注销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职时,须到信息办办理注销手续,离职人员的电子邮箱即时注销,如不办理注销手续,信息办将在12个月后注销该用户的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的邮箱账号将保留至其身故,在学校人事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信息办注销该账号。
第十九条 学生邮箱账号在其毕业后保留12个月,12个月后根据其活跃程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办每年8月例行对在册邮箱进行安全扫描,对于一年以上未使用的邮箱有权进行注销,为确保自己邮箱数据的安全,用户需自行承担相关资料备份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办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他人开通或者保留电子邮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